原告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阳XX,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
委托代理人龚XX,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
委托代理人旷XX,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XX因与被告毛XX、徐XX发生委托合同纠纷,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余桃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毛XX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XX支付10万元;
二、被告徐XX向原告蒋XX支付共计23万元,其中被告徐XX在其涉案账户获得解冻的同时向原告蒋XX支付3万元,剩余20万元,由被告徐XX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蒋XX支付。
三、原告蒋XX放弃对被告毛XX、被告徐XX就本案项下其余本金、利某、费用等,以及相关权利某追索。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条据、协议均作废。
四、以上款项,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应付至原告蒋XX指定的银行账号:(略)(户名:蒋X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五、其它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保全费3025元,共计7680元,原告蒋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今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