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待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与被告汪某离婚;
二、原告乔某于2012年1月11日给付被告汪某现金
1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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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