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女,住(略)。
被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某乙现金13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