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X号。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贺家政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