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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X号。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贺家政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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