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泽雄,湖南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锴,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x与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偿还原告王x债款3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合计36000元(原离婚协议中被告陈xx名下的一间二层楼房归原告王x所有,折抵债款20000元,余下的16000元于签字之日履行完毕);
二、原告王x自愿放弃因2008年6月被陈xx打伤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4日在临澧县公安局合口派出所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的由原告王x享有“陈xx从2010年1月以后起每月支付王x300元生活费,至王x再婚或死亡时止”的权利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陈xx配合原告王x办理好房产权属的过户,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本案受理费35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