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XX。
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易XX当庭向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交纳支付2008年12月至201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
二、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