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张某某与崔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岈山风景区V]岈山村。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崔某某,男,住(略)]岈山风景区V]岈山村。

原告刘某、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张某某诉称,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25日,被告崔某某找原告为他拉土建水库,当时言明现金结算及时付款,结果原告给被告拉了一个多月土,被告分文未付,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给原告出据欠条,但仍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运费款x元。

被告崔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底,被告崔某某找到原告刘某、张某某,让二人为其修建的李尧村东沟水库拉土方。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25日,二原告一直为被告运输土方,至2010年1月26日结算时,被告崔某某共欠原告刘某运输费x元,欠原告张某某运费x元,共计x元,并分别给二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欠条分别写明:“豫x,2009年12月X号—2010年元月X号拉土1074车×30元=x元,加油6220元、饭费795元,下欠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零伍元)x元,2010年元月26日,欠款人:崔某某。”“豫x,2009年12月X号—2010年元月X号拉土1031车×30元=x元,加油5030元,饭费480元,下欠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贰拾元)x元,2010年元月26日,欠款人:崔某某。”后经二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2010年2月2日,原告刘某、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运输款x元。同时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崔某某所有的挂靠于漯河市隆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豫x的车辆予以查封,本院于2010年2月3日下达(2010)遂民初字第314-X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另查明车牌号为豫x的车辆为刘某所有,豫x的车辆为原告张某某所有。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用自有车辆为被告拉运土方,被告支付运费,双方形成货运合同关系,作为托运人的被告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而本案被告在2010年1月26日给二原告各出具一张欠条后拒不给付运输费用,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输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运输费x元,偿还原告张某某运输费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元,财产保全费635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水

代理审判员李冰

人民陪审员李宝印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