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兴华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