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依法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4日原告黄某与被告兰某及委托代理人樊某、杨某参加了庭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与被告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兰某自愿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45000元,限于2012年7月15日内支付10000元,剩余35000元于2012年农历年底前付清;
二、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