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国上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航医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特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小奕,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继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大国上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国上医公司)与北京海特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海特网联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国上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志勤,海特网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小奕、刘继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国上医公司诉称:2008年7月,我公司与海特网联公司签订《健康管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合作开发远程数字健康评估与管理软件平台,海特网联公司负责完成软件编写工作,合作费用50万元,合作期限为2008年7月25日至2009年2月1日。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先后向海特网联公司支付费用40万元,但海特网联公司拒不按合作协议约定完成软件编写工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海特网联公司退还我公司已付价款40万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海特网联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认真履行了合作协议,已将协议所需的软件整体框架建立,但因为大国上医公司没有提供相关数据,导致相关病种未能填写。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大国上医公司提供的核心计算公式出现错误,并要求我公司根据新的公式重新组织开发,导致超出约定的开发期限,我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此,我公司提出大国上医公司应当再支付40万元,但大国上医公司因费用问题没有与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况且,对于某议约定的软件的开发风险是无法预见和克服的。截至2009年2月1日,合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综上,我公司已经适当履行了应尽义务,不同意大国上医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大国上医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足额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故我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大国上医公司支付剩余的软件开发费用10万元。
大国上医公司对海特网联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海特网联公司没有依约完成开发工作,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海特网联公司的反诉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大国上医公司(甲方)与海特网联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京大海x号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共同合作开发远程数字健康评估与管理软件平台(简称健康管理软件);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做好健康管理软件的整体开发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双方有关信息交流、工作交接、人员培训等工作;甲乙双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工作任务,以技术协议为准包括软件功能、软件性能、运行环境、工作进度等技术指标(见附件一《技术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对现存个性化健康体检设计软件方案的修改、完善和运行,以及对40-50种疾病的患病风险评估体系的整体软件编写工作;合作期限自2008年7月25日至2009年2月1日,双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确定是否续约。甲方权利与责任约定: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相关软件的所有医学数据、数学模型、软件整体规划,并对所提供数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某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有权使用负责;负责整体软件的规划;负责建立软件所需的医学文献收集、整理的数据库;负责提供软件所需的各项医学数据;负责提供数学模型和逻辑模型;负责提供所有按乙方编写要求的标准文件版本;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完成并提供乙方所需文件;保守商业秘密;合同涉及的所有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甲方所有,甲方应积极履行开发健康管理软件的费用,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顺延工作时间,并向乙方支付因顺延的费用。乙方权利与责任约定:乙方承诺完成软件所有编写工作、软件界面美工设计;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软件编写;负责软件的美工设计并与甲方讨论后自行定稿完成;按照双方约定的软件工作环境、编写语言及时完成工作;负责软件验收合格后半年内的维护;保守商业秘密;对网站和相关软硬件的运营和设计要求进行整合完善。结算方式约定: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软件编写工作,合作费用50万元,协议签署后5日内先付50%,3个月后支付30%,剩余20%甲方验收或乙方依合同约定验收后支付。此外,双方还约定:双方各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所需工作资料和要求,甲方及指派人员对乙方的工作进展提出要求时,如属于某方认为是原工作要求的范畴,乙方将免费按甲方要求服务,如果超出了原工作范畴,乙方将根据情况为甲方服务,费用另行计算;自软件交付之日起甲方拥有25天的试运行权利;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约定对该软件进行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如属于某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属于某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验收,如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故障原因,甲方应在3日内排除故障,再进行验收,如系上述故障以外的原因,除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乙方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软件验收已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软件已经通过验收;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免费为甲方进行软件维护,之后如有需要乙方维护时乙方将优先安排人员进行维护,相关费用双方另行协议;乙方完成软件并在甲方验收后,乙方可以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
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技术协议,作为合作协议的附件一。技术协议包括概述、系统介绍、其它、协议说明4章。其中概述中约定的系统总体要求为“借助互联网的方式提供各类用户访问;系统针对40-50类病种提供健康问卷、检前评估报告、检测套餐提供三大类服务;系统针对使用用户共分为个人用户、团队用户、医学机构用户、系统管理用户四类用户”。其中个人用户的主要功能包括:1.首页;2.登陆;3.注册;4.修改注册信息;5.修改密码;6.退出;7.健康信息收集;8.健康问卷:(1)生理健康问卷;(2)心理健康问卷;(3)老年健康问卷;(4)生理指标收集;(5)饮食营养信息收集;(6)运动信息收集;(7)生活习惯信息收集;(8)就诊信息收集;2)健康档案:(1)生理健康问卷评估;(2)心理健康问卷评估;(3)老年健康问卷评估;(4)(饮食)热量摄入分析;(5)(运动)热量消耗分析;(6)(饮食/运动)热量摄入/消耗比值分析;(7)体重维护健康指导方案;(8)体重维护健康指导方案执行效果分析/执行缺陷提示;(9)检前健康状况综合分析/个性化健康体检方案;(10)就诊记录查询;(11)健康体检结果查询;(12)健康体检结果分析;(13)疾病风险/疾病风险因素分析;(14)健康指导方案;(15)健康走势综合分析。团队用户的主要功能包括:1.首页;2.登陆;3.修改注册信息;4.修改密码;5.退出;6.健康信息收集:1)健康问卷:(1)生理健康问卷;(2)心理健康问卷;(3)老年健康问卷;(4)生理指标收集;(5)饮食营养信息收集;(6)运动信息收集;(7)生活习惯信息收集;(8)就诊信息收集;2)健康档案:(1)生理健康问卷评估;(2)心理健康问卷评估;(3)老年健康问卷评估;(4)(饮食)热量摄入分析;(5)(运动)热量消耗分析;(6)(饮食/运动)热量摄入/消耗比值分析;(7)体重维护健康指导方案;(8)体重维护健康指导方案执行效果分析/执行缺陷提示;(9)检前健康状况综合分析/个性化健康体检方案;(10)就诊记录查询;(11)健康体检结果查询;(12)健康体检结果分析;(13)疾病风险/疾病风险因素分析;(14)健康指导方案;(15)健康走势综合分析;7.团队健康信息分析/管理:1)疾病风险人群分类分析;2)疾病风险因素分析;3)团队健康管理方案;4)团队健康干预措施;5)团队健康管理项目达标综合分析;6)对团队健康管理进行综合分析,提供团队的整体健康。客服(医疗机构)的主要功能:1.首页;2.登陆;3.修改用户注册信息;4.修改密码;5.退出;6.发卡;7.生成套餐;8.选择套餐;9.查询维护客户密码;10.用户健康档案查询。汇总医生主要功能(医疗机构):1.首页;2.登陆;3.修改密码;4.退出;5.手工录入个人体检信息。后台管理主要功能:1.检前评估逻辑库模块;2.体检套餐模块;3.健康建议方案模块;4.健康知识库模块;5.个人用户管理模块;6.团队用户管理模块;7.汇总医生管理模块;8.客服管理模块。
技术协议还约定了实施计划:
立项时间2008年7月21日,项目组成立,领导批准通过,参与者严某某、李某某、孟宪龙、刘平等;
需求评审时间2008年8月30日,需求审批/评审通过,检查合格,参与者王占山、严某某、李某某、孟宪龙、刘平等;
系统设计时间2008年9月30日,数据库设计和系统设计审批/评审通过,检查合格,参与者李某某、孟宪龙、刘平等;
系统实现时间2008年11月30日,系统模块全部开发完成,并完成系统的代码整合,可以进行集成测试,项目组评审通过,参与者李某某、孟宪龙、刘平等
集成测试时间2008年12月31日,系统集成测试,并修改测试问题,项目组评审通过,参与者李某某、孟宪龙、刘平等;
系统测试时间2009年1月15日,系统测试通过,项目组评审通过,参与者李某某、孟宪龙、刘平等;
现场验收时间2009年1月31日,验收通过,文件归档(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参与者王占山、严某某、李某某、孟宪龙、刘平等。
由李某某负责提供各类数据资料及功能需求,由孟宪龙负责项目组技术方面的协调沟通,由刘平负责开发方面的协调沟通。双方合作过程中,李某某作为大国上医公司的人员在海特网联公司处办公,截至2009年4月1日前一直与海特网联公司项目组一起工作。
签约后,大国上医公司先后于2008年9月5日、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2月5日和2008年12月23日分四次向海特网联公司支付了服务费40万元。诉讼中,双方认可实际并未按照技术协议约定的上述时间履行,同意将期限顺延。
双方合作过程中,大国上医公司还曾向海特网联公司提供了一份《软件设计手册》。海特网联公司认可收到了该手册,但提出该手册并未经双方确认,实际的设计工作并没有按照该手册进行,而是按照合作协议的附件技术协议内容进行的。
诉讼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海特网联公司完成的健康管理软件对照技术协议进行了演示。大国上医公司对海特网联公司完成的健康管理软件针对技术协议的要求提出如下异议:
(一)个人用户主要功能
1、8健康问卷中的(7)生活习惯信息收集不够细化,不符合《软件设计手册》中所提的要求;
2、8健康问卷中的2)健康档案中的各个问卷评估是分别呈现在一个页面上的,而双方讨论时确定的方式是呈现在不同页面上,故该部分的表现形式不符合要求;
3、8健康问卷中的2)健康档案中(4)(饮食)热量摄入分析、(5)(运动)热量消耗分析、(6)(饮食/运动)热量摄入/消耗比值分析、(11)健康体检结果查询、(12)健康体检结果分析、(13)疾病风险/疾病风险因素分析,只有模块没有具体内容;
(二)团队用户主要功能
1、7团队健康信息分析/管理中的1)和2)没有按照《软件设计手册》的要求制作;
2、7团队健康信息分析管理中的4)没有做;
(三)客服主要功能
1、6发卡部分没有达到识别客户的功能;
2、8选择套餐中只有病种的筛选,没有检查项目的选择;
(四)后台管理主要功能
1、3健康建议方案模块没有做。
针对上述异议中的(一)1和(二)1,海特网联公司提出《软件设计手册》并非双方确认的内容,故不应以此作为设计标准;
针对上述异议中的(一)2,海特网联公司提出大国上医公司并未要求采取分页呈现的表现形式;
针对上述异议中的(一)3和(二)2,海特网联提出是因为大国上医公司没有提供相关数据和算法,故无法完成模块的内容,而大国上医公司则提出有些提供了数据,有些没有提供数据是因为双方就增加费用发生了争议。就增加费用,海特网联公司提出是因为大国上医公司在2009年4月1日提出新的检前评估算法公式导致工作量增加而产生的费用增加。大国上医公司认可曾于2009年4月1日提出新的检前评估算法公式,将之前的算法公式作废。
针对上述异议中的(三)1,双方认可对该部分没有形成具体约定;
针对上述异议中的(四)1,海特网联公司提出该内容是和调查问卷一一对应的,后台无法改动,因此无法实现。
2009年7月6日,海特网联公司向大国上医公司发出交接通知单,称“健康管理软件在第一次测试验收后,根据你方提出的修改意见,我方已经于2009年5月5日完成,请你方于2009年7月13日组织交接”。
2009年7月9日,大国上医公司回复上述交接通知单,提出:1、软件开发的主要工作内容“40-50种疾病的患病风险评估体系的整体软件编写工作”都未能完成,故无法对健康管理软件进行验收;2、海特网联公司没有按照2009年6月大国上医公司的要求进行软件修改;3、2009年6月起,大国上医公司对健康管理软件的需求多次提出修改意见,而海特网联公司以工作忙为由拖延。
同日,海特网联公司再次致函大国上医公司,提出:由于某国上医公司对健康管理软件的需求不能一次性完全提供,很多需求存在不明确性,海特网联公司承担巨大压力努力将项目做好,现仍愿克服困难继续合作。
2009年7月14日,大国上医公司再次回复,提出:海特网联公司未能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特别是2009年4月以来,由于某特网联公司修改软件过程造成长时间拖延,在技术上也没有达到大国上医公司的要求,严某影响进度,不能按原计划实施市场战略,造成时机贻误和整体运营成本提高,故无法继续合作,并要求海特网联公司赔偿损失。
海特网联公司称在2009年4月1日大国上医公司提出新的算法公式前,健康管理软件已经完成到诉讼中演示的状态,且2009年4月1日前已经进行过一次测试。大国上医公司否认组织测试的事实,并提出因对方没有交付故无从知晓2009年4月1日健康管理软件的完成状态。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及技术协议、交接通知单及海特网联公司的致函、大国上医公司的两封回复函、健康管理软件光盘及数据库设计文档初稿、付款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作协议及技术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作协议及技术协议的约定,海特网联公司负有依据技术协议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健康管理软件整体编写工作。至于某国上医公司曾经提交的《软件设计手册》,因未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不能作为合同内容,也不能作为海特网联公司履行义务的依据。现海特网联公司提交的健康管理软件光盘及数据库设计文档初稿能够证明,海特网联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软件整体编写的工作。虽然大国上医公司提出海特网联公司完成的健康管理软件中存在8项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内容的情况,但对于某中的(一)1、(一)2、(二)1和(三)1,大国上医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具体的约定内容,所主张的《软件设计手册》又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海特网联公司完成设计的依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4项内容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其余4项内容中的(一)3和(二)2,是因为大国上医公司没有向海特网联公司提交相关数据或算法而导致海特网联公司未能依约完成设计工作,故不能将该部分责任归于某特网联公司。至于某国上医公司提出未提交相关数据是因为海特网联公司要求增加费用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08年7月25日至2009年2月1日,但大国上医公司却在合作期限已经届满后的2009年4月1日提出新的算法公式,该行为导致海特网联公司需重新进行软件程序的修改。海特网联公司以此为由提出增加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即使大国上医公司不同意增加费用,且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大国上医公司也不应据此而不再提交相关数据,进而导致设计工作无法依约完成。因此,因大国上医公司没有依约提交相关数据而导致的上述2项设计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一节,也不应由海特网联公司承担责任。综上,海特网联公司已经完成的健康管理软件,只有2项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该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同时,由于某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合作协议及技术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另行约定履行期限,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海特网联公司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大国上医公司在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14日发函明确表示无法与海特网联公司继续合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大国上医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据此要求海特网联公司返还服务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某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海特网联公司提出的反诉主张,因海特网联公司确实存在没有依约完成软件编写工作的情形,故其也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剩余20%合作费用的支付条件是验收后支付。截至目前双方并未就已经完成的软件进行集成测试、系统测和现场验收,故海特网联公司无权要求大国上医公司支付剩余的10万元合作费用。海特网联公司要求大国上医公司支付剩余合作费用10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大国上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北京海特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北京大国上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300元,由北京海特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李某良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