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芙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申请人某某,住所地长沙市X区马坡岭。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本院于2012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潘某和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潘某、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5月11日经长沙市X区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某一次性支付潘某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申请人潘某自愿放弃申请劳动仲裁及诉讼的权利;
二、双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申请人潘某放弃与被申请人某某就工伤一事,再向被申请人某某主张任何权利,申请人潘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之间再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当事人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在调解达成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履行方式、时限:本协议签订后当场履行。
本院现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劲伟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