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职中教师,住(略)。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水利局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某英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