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俊华,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元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力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相识仅一个月就于2006年8月2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为再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为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4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村委证明,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均属再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翟力平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