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虞某。
原告谭某与被告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虞某因资金周某于2012年2月4日向被告谭某借款40000元,约定两个月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虞某在2012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谭某现金4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财产保全费420,共计825元,由被告虞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云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