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2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与梁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自愿负担。
五、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