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某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委托代理人成某,被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某与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的财产床铺、沙某、茶几、床头柜、餐桌、餐椅、鞋柜、梳妆台、装饰壁炉柜、电脑桌、电视机、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冰箱、电脑、洗衣机、消毒柜全部归原告所有;
三、双方无共同债权,对于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不在本案中处理;
四、原告蒋某自愿给予被告周某经济补偿45000元;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蒋某自愿负担;
六、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