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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债务665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关于结案标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某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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