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路XX号XXX室。
被告杨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村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X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