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住所地长沙市X区####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住所地长沙####。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号。
原告某某因与被告某某发生合同纠纷,于2012年5月15日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欠原告某某工程款(略).11元,于2012年5月23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原告某某开具与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发票给被告某某;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21893元,减半收取10946.5元,由被告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振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