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因卫某某不再在QQ上与其聊天,遂携带汽油和水果刀翻墙跳进济源市X村卫某某家中,在卫某某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拒不离开。当卫某某的丈夫杨某国从外回到家中时,被告人吴某用携带的汽油泼在杨某国身上。后吴某携带汽油到卫某某家卧室查看卫某某的QQ聊天记录,杨某国与其发生撕打,吴某用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国肚子划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杨某、汤某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