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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0元,财产保全费8800元,合计1182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某景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舒野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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