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0元,财产保全费8800元,合计1182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某景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舒野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