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女,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略)。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人周某未向本院提供担保,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才平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