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住(略)。
被告黄某,住(略)。
被告孔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孔某自愿于2013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刘某欠款共计167000元;
二、若某、孔某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被告黄某、孔某自愿以其位于某房屋由法院执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上述债务。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24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4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