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向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静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