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2011年8月3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X给付借款2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惠X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