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临湘市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钟XX,女,汉族,19XX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临湘市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