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给付案件款14563.4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5元、执行费12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就下欠之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