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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给付案件款14563.4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5元、执行费12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就下欠之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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