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曾用名尹X,女,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尹某违法所得90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尹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柴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