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尚某某,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华、赵某荣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华、赵某荣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罗山县X镇一游戏室相遇,因以前打架的事发生口角。后黄某和任某某先后离开游戏室,并再次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黄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任某某背部扎伤。任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998年10月24日死亡。经尸检报告鉴定:任某某系某器损伤致骨髓损伤,导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证人董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沈某甲的证言;4、鉴定结论;5、书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华、赵某荣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3448.1元。
被告人黄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2、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存在过错;3、被告人犯罪时系某成年人;4、系某、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罗山县X镇一游戏室相遇,因以前打架的事发生口角。后黄某和任某某先后离开游戏室,并再次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黄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任某某背部扎伤。任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998年10月24日死亡。经尸检报告鉴定:任某某系某器损伤致骨髓损伤,导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某、物证
1、罗山县公安局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2、被告人抓获经过。2011年8月12日下午14时许,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会同吴江市X区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吴江市X区双之铨电子厂宿舍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网上在逃人员黄某抓获。
3、户籍证明。
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X组。
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X组。
罗山县公安局周党派出所证明:被告人黄某户籍档案曾用名为X。
4、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编号:T(略).
5、提取作案刀具笔录。证实在周党镇卫生院提取尖刀一把,刀柄黄某色,双柄,单刃尖刀,刀背呈锯齿状,长20公分左右。
二、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主要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三、鉴定结论
罗山县公安局罗公刑技(尸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尸表检查:死者发育正常,营养好,尸长164cm,尸斑分布于体背未受压部分,呈暗红色,指压稍褪色,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关节,程度中等,易克服,眼结膜、唇粘膜苍白,角膜轻度浑浊,瞳孔等大等园,直径0.3cm,耳、鼻、口腔无异物,翻动尸体时,鼻腔有血性某体流出,第7颈椎至第2胸椎脊椎区段有一2.1cm×0.1cm的短条形皮肤裂伤,创边整齐,创口未愈合,创深达椎管。余某见异常。
分析说明:
1、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任某某背部外伤系某器损伤。
2、任某某系某7颈椎至第1胸椎椎管内脊髓部分中断,颈髓水肿、压迫颈髓,致呼吸生命中枢麻痹死亡。
鉴定结论:任某某系某7颈椎至第1胸椎脊髓损伤,致呼吸生命中枢麻痹死亡。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X证言:案发那天吃了晚饭约7点,我一人到天棚市场东边游戏室,见到任某某、杨某某、余某某三人正在玩,约20分钟,黄某进来了。他见广磊说:还想搞下不广磊不理他,他就出游戏室。我四人玩有两、三分钟,我对广磊说:这里不好玩了,咱们出去玩。我四人从游戏室出来,并排往天棚市场走,当时路边没灯,天很黑。约走100米时,广磊一人走到我们前约10来米的地方。黄某在前面问广磊:你不是想搞哩。广磊没吭声,黄某就上去打广磊。我们三人就往打架的地方跑,到那里后,见广磊双手撑在地上,脸朝下趴着。黄某往西跑了。我和余某某就扶广磊,发现他背上插了一把匕首。杨某某去撵黄某,我和余某某轮流把广磊往医院背。
黄某大约20岁,原来叫黄某,现改名叫黄某。黄某当天穿的是当兵穿的黄某服。20多天前的一个晚上,我在游戏室玩,碰见黄某。他说:我打了广磊几个耳光,还给他踢了几脚。我没问他们因为啥,从那以后,才晓得他们有矛盾。那天天黑,没瞧清黄某咋打广磊的,到那后才见广磊背上有把匕首。
2、证人杨某X证言:1998年10月20日夜我、任某某、胡某、王亮在任某某家吃完饭后一起到街上游戏室玩。在游戏室碰到黄某,黄某用眼瞪任某某。任某某就问:“你望啥”黄某就说:“我望狗熊”任某某也没吭声。玩有几十分钟,黄某和余某某就出去,这时任某某就喊余某某,要和余某某一块玩。黄某就说:“你跟着我干啥”他们边走边争,三个人一块走了。我们四个人有董某某、丁明竹、王亮刚出游戏室的门,同他们三人相距有30米左右,任某某和黄某两个打起来了,我见黄某把任某某的头夹在怀里,并用手在其背部猛击一下。打了以后,黄某转身就超天棚市场方向跑,我见任某某朝前趴在地上,我一下情况不对,就赶紧去追,后面几个人就上来扶任某某。我追有四、五米没追上,就转来了。我转来才发现任某某后面颈部插了把刀。
黄某初中时叫黄某,后改名叫黄某。听任某某说黄某最近总是莫名其妙的打他。我只见黄某把任某某的头夹在怀里,用拳头在其背部猛击一下,就跑了,后来才知道是用刀子扎的。
3、证人余某X证言:前几天一天夜里7点多我离开电子游戏室往回家走,快到天棚市场,边上跑过一个人,从我后面跑过去的,黑黑的,没瞧到谁,我朝后望,又撵过来一个,离我好远,喊我的名字说:“快截着,胜毛(我的小名),快截着,他给任某某打了。”我听见是杨某某,等我往前边跑过去,那个人已经跑好远了。这时杨某某跑过来对我说,任某某叫人打了,说完杨某某又朝那人跑的方向撵去了。我和董某某一起瞧仁广磊咋样了,我一瞧背上有把刀子,好像是两个把的刀子。我们就把他送诊所,后来到医院了。我听杨某某在追那个人时说是黄某打的。
4、证人沈某乙证言:98年10月20日夜里8点,我在家里接到派出所小但的电话,问我认识黄某不,我说认不到。他说有个孩让人刺了一刀,又问我认识余某盛不,我说认不到,我的孩子说有这个人。小但开车过来接我,之后我们到了任某某家庭。之后我又把派出所的人带到刘自亮家中,后来又去了钱忠浩家,并把他囡带上车,领我们到黄某家去。我们进了黄某家后,他父亲黄某武在,黄某不在家,派出所拿走了黄某的照片。之后我们到周党医院,取了伤者材料和提取匕首,当天夜里我回去了。21日我又到了医院,医院给伤者拍了片子,医生说片子上反映不了啥问题。22日上午吃罢早饭我又去了周党卫生院,医院院长和主治大夫说最好去人民医院做个CT,不做CT瞧不出来,是不是骨髓横断了,严重的话可能成个植物人。随后我打了120,我和伤者及其家属去了人民医院。做了CT以后,医生说病人不能留在这儿,得做磁共振,建议到武汉或郑州。5、证人任某X证言:98年农历九月初一的夜晚7点多钟,我在信阳市给家庭打电话问屋里有事没,听说我弟马上叫人家杀死了。第二天中午撵回来到周党医院就问受伤的弟弟咋回事,他说昨天下午和两个玩伴在游戏机室玩,当时黄某也在那,他噘我,我没理他。一会儿,我从游戏室出来望“天棚市场”走,两个玩伴在后头离我10来米远,快到天棚市场上来一个人,把我的头发一抓照我背后捅了一刀,我就倒地下,两个玩伴上来问我咋回事,我说不晓得咋回事,我的上半身不能动,两个玩伴背我上医院去,半路上碰到治安队和刑侦队的,将我送到医院。
6、证人任某X证言:农历9月初1夜晚8点左右,我正在家看电视,公安局刑侦队到我家说你的孩子被人刺了一刀,现在周党卫生院,你有多少钱带多少钱,赶紧去。我在医院等到夜晚九点多,儿子从手术室出来,我问他咋回事,他说我不晓得,黄某见面都打我,是他给我捅一刀。
7、证人赵某证言:我儿被捅后神志清醒,住院期间我问他咋回事,那天夜晚我儿任某某在游戏室玩,黄某也过去了,去了就找他的事,我儿没理他。一会儿黄某走了,我儿见他走了,也准备回,谁知道离游戏室没多远,在天棚市场,黄某将我儿扎了一刀。先后送周党医院、罗山人民医院及武汉协和医院,在武汉协和医院医生就说没救,从武汉回周党路上就断气了。
五、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今天夜里杨某某、胡某、王亮在我家吃罢饭,我们去周党镇X村姓王的游戏室打游戏机,胡某没有去。一进门就碰见黄某和余某某在里面,黄某一看见我,就问:“你还想搞下不。”我说:“你要真想找我的话,我也不怕你。”我朝他望望,他说:“你望么L\。”我说:“我不能望望啊。”接着又反问他:“你望么L\。”他说:“我望狗儿。”我没还,也没动声,就在游戏室里玩。玩有十分钟,他就和余某某一块出去。接着我和杨某某、王亮一块也出来了。余某某和黄某望西走,我就喊余某某:“胜么,你上哪儿去。”胜么说:“我去玩。”我说:“咱俩一路去玩。”我那两个同学在后面,没跟上来,我和胜么、黄某在一起在前面。黄某又骂我:“你个狗儿又跟来搞么事。”我说:“我想来就来,想跟就跟,路也不是你的,我跟胜么一路。”他上来朝我劲脖子打一拳,我也上去和他他,他就朝我后背打一下,就把我打倒地下去了,我觉得身子没有力气,右腿麻木不能动。我还认为是他用棍子打我哪一根筋上不能动的,他把我打倒后就朝西跑了。我的同学把我扶起来发现背后是个刀。余某某没走,和杨某某、王亮三个一块把我扶到医院来了。
我和黄某以前关系某的很,就是今年热天,大约两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周党逢集,我和刘艳辉在车站碰见黄某,我俩还没说话,他就朝我眼翻翻的。我说:“你翻么事。”他说:“我想打你。”我说:“你凭啥打我。”他说:“你心里有数。”我说:“我心里没得数,不晓得。”他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我也还手,没打赢。最后是黄某的父母拖的架,他父母还把我扣一顿。昨天夜晚8点多,我一个人从姓王的游戏室出来回家,在东大桥西头碰见黄某、董某辉、余某某三个人。黄某问我:“你还想搞下不。”我说:“不搞。”黄某就朝我张了一脚,我就走了,他们也走了。
六、被告人黄某供述
1998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我在家吃过晚饭了,有一个叫余某盛的朋友喊我出去玩,我们一起去游戏厅了。我在游戏厅刚刚买了几个游戏币要玩游戏。这时我看见任某某和他几个朋友一起进游戏厅了。因为我在此前一天刚刚打了任某某一顿,我怕他报复,所以就望游戏厅外面走。我刚走出游戏厅没多远,任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就跟过来了,并且追上了我。任某某从我身后叫了我一声,我一回头他就打了我一拳,把我的眼镜打碎了,其他的四个人也开始打我,我就踹了任某某一脚,任某某躲了一下,我拿出刀,冲任某某的背上捅了一刀。然后那把刀没来得及拔就跑了。当时我跑到罗山县X镇坐车去了湖北,经过武汉去了广州。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华、赵某荣与被告人黄某亲属就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黄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黄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华、赵某荣与被告人黄某亲属签订的调解协议及撤诉申请等证据证实。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系某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黄某在案发时并未受到不法侵害,故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在前因上并无过错,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时系某成年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原始户籍材料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故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系某、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的辩护人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胡某峰
审判员胡某国
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某员叶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