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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杜某。

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遂于2012年5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杜某的部分存款,现该款已全部兑付于申请人,且申请人提出此案执行终结的书面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690元被执行人杜某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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