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杜某。
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遂于2012年5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杜某的部分存款,现该款已全部兑付于申请人,且申请人提出此案执行终结的书面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690元被执行人杜某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