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万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典民,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北极星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万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北极星制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力冷暖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典民,被上诉人北极星制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郑州万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