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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长奔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生祥工贸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奔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桥梓塘三社。组织机构代码:(略)-2。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伍季,重庆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生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村双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长奔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奔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生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祥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09)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长奔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长奔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长奔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重庆市长奔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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