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奔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桥梓塘三社。组织机构代码:(略)-2。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伍季,重庆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生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村双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长奔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奔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生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祥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09)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长奔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长奔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长奔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重庆市长奔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