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何某。
本院在执行曹某与何某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标的总额1252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因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何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某之子替其父偿还12000元,此案即执行终结。现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曹某自愿提出此案执行完毕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5)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