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被告胡e_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胡e_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鸿
二0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