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公某,住所地郴州市x。
负责人江XX,男,系该公某副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系该公某市场部欠费部管理,住该公某家属区。(特别授权)
被告宋XX,男,19XX年6月3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
原告x公某与被告宋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公某于201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公某负担。
审判员袁刚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