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建筑包工头,住湖南省双峰县x。
被告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建筑包工头,住郴州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北京x有限公司(原北京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
法定代表人胡X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邓XX、被告北京x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X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XXX、被告北京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朱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邓XXX、被告北京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