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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与被告x市佳美电器城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畜牧水产局职工,住临湘市X巷x号。

委托代理人肖xx,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市佳美电器城,住临湘市大市场二厅203x-203x、204x-205x。

法定代表人,方xx。

被告广东x鷛钌缁鞯破熘性抻竟。厮愕《鹗椒猩呈滤鼻乇n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x市佳美电器城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沈xx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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