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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郑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陈某某,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无证三轮车沿郑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能庄内自建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能庄小学院墙南头道路附近,与行人能xx(男,X年X月X日出生)相撞,致使能xx当场死亡。经郑某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能xx死于颅脑损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能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21.2万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能xx、屈xx、能xx、能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肇事车辆信息、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称重单、被害人身份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已赔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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