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住山东省诸城市X村xxx号。
被告赵zz,男,1970年出生,汉族,天津市X区X镇X村X路xx号。
被告山东省菏泽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X镇政府院内。
被告天津市xx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世纪大道181-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xx诉被告赵xx、山东省菏泽市xx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臧xx负担。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姚xx
审判员敖xx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