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长沙市X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局长。
原告黄某不服被告长沙市X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交通管理处罚行政行为,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是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据此,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祁谷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对长沙市X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祁谷芸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潇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