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付某。
被告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2年7月18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谢某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以其自愿与被告谢某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某承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益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