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宜执字第83-X号
申请执行人谷某甲。
申请执行人谷某乙。
被执行人谷某丙。
被执行人谷某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谷某丙、谷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4月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谷某丙、谷某丁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谷某丙、谷某丁存款41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