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湘波,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湘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7月,被告谢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归还给原告,现该笔借款已逾期数月,被告无任何还款的意思。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借款。
被告口头辩称:2011年7月他借原告蒋某30,000是实,2012年2月已还款10,000元,剩余20,000元愿尽快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2011年7月向原告蒋某借款3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2012年2月被告偿还10,000元,余下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余下20,000元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所借原告蒋某30,000元,已偿还10,000元,余款20,000元被告自愿在201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二、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湘玲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