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2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09年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其丈夫的哥哥王某因为栽树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吕某某用铁锹将王某头面部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王某面部之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现场图及伤情照片,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铁锹一把,证人王X、王XX等证言及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将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吕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以判处缓刑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