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阿里木•买买提、马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男,X年X月X日出生(骨龄鉴定26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骨龄鉴定2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马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马某经预谋,在本市X区一马某X路公交车站牌处,由被告人马某望风,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趁被害人魏s%s%上公交车不备之际,将被害人魏s%s%挎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057元)盗走。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刘s%s%、周s%s%的证言;被害人魏s%s%的陈述;骨龄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马某盗窃他人钱财1057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里木•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某功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娅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