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卫,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