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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与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包销协议纠纷案
时间:1999-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3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盛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雷,该公司法律部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海南省财信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龙泉大厦四楼。

上诉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海南省财信总公司企业债券包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于1999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撤回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贾某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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