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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2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四月一十九日

代某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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