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2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四月一十九日
代某书记员曾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