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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诉被告侯某、刘某甲、刘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

被告侯某,女。

被告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女。

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侯某、刘某甲、刘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中午十二时四十分许,三被告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前的空坪上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致原告袁某全身多处(包括面部、左某、髋部、腹部等部位)软组织挫伤,被送至桂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6月23日出院,医嘱全休一周,花医疗费3662.5元。2012年6月26日,原告袁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甲自愿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4905元,于2012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袁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侯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5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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