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永寿支公司。
第三人谈XX,女,汉族,住永寿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永寿支公司、第三人谈XX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